因6个点赞、1条留言被认定
“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肖新良对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 在被释放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23年12月27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做出了“ 驳回肖新良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汨罗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指出,“ 肖新良发表的评论意见与他人的恶意诋毁评论点赞具有延伸性、扩展性,对湘阴县委政府及领导个人产生了一致性的负面政治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
肖新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4月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历两次驳回之后,肖新良继续上诉,一路告到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改判。“我就是觉得他们不应该关我,我就是不服。”肖新良说。
一路告到高院
3次判决一朝“翻案”
2025年6月25日,湖南省高院撤销了上述判决。
湖南省高院的判决说理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社会不良 影响轻微;二是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的 证据不足,认为行政拘留五日 过罚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 撤销湘阴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公安局向 肖新良赔偿2377.6元。
时至今日,谈到这些,肖新良仍旧心情复杂。“我的小女儿还不懂事,总是笑着问我:‘爸爸你是不是蹲大牢去了?’。”肖新良苦笑着挠挠头,“每到这种时候,我都不知道应该怎么回应她。”
正常留言和网络造谣
边界何在?
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其基本原则也需遵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既要求合法性原则,也要求合理性原则,既要严格依法定性行为性质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规定的标准,也要求考虑行为的后果及社会危害性。
两个原则一个“至刚”,系法律规定明确;一个“至柔”,赋予执法裁量空间。但给予肖新良的处罚,两个原则都未能遵从。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在网络空间定义为“公共场所”,从而将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行为认定寻衅滋事的行为。而这条解释也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沿用,从而 将网络造谣传谣纳入了行政处罚的范围。
从法条规定来看,肖新良的评论如果构成寻衅滋事行为,首先主观上要明知是虚假消息,其次客观上要在网络上散布。 但是肖新良的评论是一种推测,且是疑问句,并不是虚假消息。而且, 肖新良只在该视频下评论,不足以构成散布。如果在网络发言,不考虑传播范围与传播人群就认定“散布”,无疑会限制公众网络言论的自由度。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